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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之處罰)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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