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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