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修正條文, 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