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陳報行政 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含相關政策、建港需求、計畫港址、初步規劃 構想、可行性評估及實施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