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陳報行政
  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含相關政策、建港需求、計畫港址、初步規劃
  構想、可行性評估及實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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