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
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
,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
,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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