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第一種及第二種建築物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且第一種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 面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二種及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 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