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議情形及會
  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議會員工由議長依法懲
  處,其他列席人員由本會函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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