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築
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是否
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