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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之一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築 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是否 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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