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
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
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
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
公路監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應換發駕
駛執照制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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