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關處理時效之基本資料,由各基層單位填註廢品處理管制卡(如附件
  二十一)與鑑定表同時呈報處理執行單位,並由處理執行單位繼續填註
  ,於決標簽約後,與報送處理情形報告表同時呈報國防部,由後勤參謀
  次長室繼續審查、填註、整理、彙計點數,於每年度終了時簽報建議獎
  懲。
  處理管制卡填報程序如附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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