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低壓和高壓用電,在本公司劃定之地下配電區域內,除臨時用電外,以地
下管線供電為原則;非劃定為地下配電區域,除本公司技術上需以地下管
線供電外,以架空線路供電為原則。
特高壓用電,除本公司技術上需以地下管線供電外,以架空線路供電為原
則。
前二項原以架空線路供電,若因技術上需以地下管線供電者,由本公司設
置並依地下管線計費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若因用戶要求以地下管線供電
,經本公司檢討同意者,該地下管線由本公司設置,除計收以架空線路施
設所需之線路設置費外,另計收架空線路及地下管線實耗工程費之差額。
但特高壓用戶得選擇自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