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
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
得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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