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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三條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 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 得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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