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
。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
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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