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經營與管理信託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 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資格。 受託人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所配置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 於到職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公會辦理人員登錄,未完成 登錄前,不得執行業務;如有異動者,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 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