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因土地重劃、
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交換,經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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