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