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 ,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 參照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 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 限,不得影響正常服裝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