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
  ,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
  參照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
  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
  限,不得影響正常服裝撥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