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
查扣或提供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就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但前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五
項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
人之損害受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
    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
    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
保證金: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
    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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