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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經營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
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之業務種類,其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於該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或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所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得併入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所設獨立之專責部門。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者,其所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設獨立之專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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