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已使用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房地,或基於業務
需要,必需互相交換,經雙方同意者,得以交換產權方式,依法定程序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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