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
  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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