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不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者,單位主官除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議處外,至涉及刑事範圍者,並移送軍法機關依法懲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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