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
以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
二、專修(科)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
及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原服義
務役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
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代金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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