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
      以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
  二、專修(科)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
      及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原服義
      務役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
      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代金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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