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臨時用電線路設置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用電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依所計得設置費總額計收百分之二十。
二、用電期間超過一個月者,除依前款標準計收外,並就超過一個月之月
    數,每月依所需設置費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但最高以收足百分之七十
    為原則。
三、用戶自備器材時,應計收其裝拆工資及旅費。
四、無須任何新(添、改)建工程即可接電者按核定費率表之臨時用電線
    路設置費接電工什費計算。
前項設置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費率表之臨時用電線路設置費單價
    計算。
二、如須裝設變壓器等工程,另按核定費率表之臨時用電線路設置費裝設
    變壓器單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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