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私事業機構與商港管理機關約定投資興建棧埠設施,未於約定期間內
  施工者,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仍不能依限施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未於約定期間內
  完工者,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仍不能依限完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逾期未施工或完
  工者,商港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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