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機構與商港管理機關約定投資興建棧埠設施,未於約定期間內 施工者,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仍不能依限施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未於約定期間內 完工者,得敘明理由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有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仍不能依限完工時,得再申請展延六個月,逾期未施工或完 工者,商港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