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交換之價格,應參考市價查估,並以雙方總值相等為原則,如總值
不等時,補收或補付其差額。但與其他公有不動產辦理交換者,以行政院
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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