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34
人,瀏覽人次:
95323616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 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 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