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
  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
  表、連同公庫(銀行)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會)計單位核對及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
  管品月報表,送主(會)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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