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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