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契約: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人未經監護人代理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四、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五、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人員。 六、該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七、證券自營商未經金管會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