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
  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
  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
  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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