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
  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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