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
      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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