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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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