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
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一條之一之「露天開挖場所」名詞定義,將「開挖場所」修正
    為「露天開挖場所」。
二、實務上擋土支撐與邊坡保護有多種施工方式,例如擋土支撐有鋼軌樁
    、鋼鈑樁、 H型鋼樁、混凝土排樁、背拉地錨、水平安全支撐等;邊
    坡保護有張掛帆布、植筋點焊鋼絲網,噴凝土、植筋張掛點焊鋼絲網
    噴凝土、混凝土格梁、背拉岩栓地錨等,無需特別列舉屬於擋土支撐
    之反循環樁、連續壁二種方式,及屬於邊坡保護之張設防護網方式,
    爰刪除渠等文字改以「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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