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公告徵求時,應於 公告中訂明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徵求受理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章程、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二、工程計畫報告書:包括建港需求、港區配置、各項基本設施、營運 設施、港區及聯外道路系統、相關公共設施、施工進度、工程費估 算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營運管理方案。 四、投資財務計畫書及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