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
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
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核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