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
  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
  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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