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61
人,瀏覽人次:
9319691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七十六條(破潰工作物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 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 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3)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