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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七十八條(高地所有人之疏水權)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 工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 前項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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