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辦理盤點或抽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櫃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二、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保管是否安全。
  三、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是否依規定時限解繳公庫或存入規定之銀行
      ,在未繳存前保管是否安全。
  四、應(待)付款單據及應交受款人自領之「領取支票憑證」,是否恪
      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時限辦理。
  五、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程序是否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金,其實際結存與尚未報銷單據金額之合計,
      是否與核定之零用金定額相符。
  七、保管尚未使用之統一收據,與統一收據紀錄卡之結存是否相符,其
      編號順序是否無缺,保管是否妥善。因誤繕或其他原因經註銷之收
      據,是否與其存根聯併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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