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聯勤財務單位(以上簡稱財勤單位)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月份併七月份列報)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
  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以下簡稱證明冊),區分軍種、編製「
  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以下簡稱統
  計表),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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