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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八條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 管費。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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