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
管費。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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