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私事業機構自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者,應依第四章之規定申請船
  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其所需裝卸搬運工人,應依勞動基準法僱用
  及訂定勞動契約;並造具名冊送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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