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18
人,瀏覽人次:
92641983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八十三條(使用鄰地餘水權)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 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