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
  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
  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
  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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