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
  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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