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
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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