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請分戶時,分戶部分之新建長度設置費按新設標準計算,供電容量
設置費依下列原則計收:
一、表燈(住商)或包燈(路燈除外)用電用戶:按新設用電標準計收。
二、電力用電用戶:
(一)原用戶分出相同電壓之用戶:免予計收。
(二)原較高電壓用戶分出之較低電壓用戶:按分戶後較低電壓用戶
之契約容量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之差額。但符合第七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之特高壓與高壓用戶,其辦理分出之較低電壓用戶,
免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差額。
(三)分出部分為表燈(住商)用戶:按分出表燈(住商)戶數依新
設標準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如被分戶用戶所減少之契約容量
已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金額大於分出表燈(住商)戶之供電容
量設置費時,則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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