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
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
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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