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 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 量標準或有安全顧慮時,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致妨礙商港營運 者,得視實際情形終止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