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
    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
    護網、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
三、二人以上同時作業,應切實保持連繫,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班指揮
    作業,如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或裝置防護網、防護架或作適
    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
四、勞工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佩帶安全帶。
〔立法理由〕
將第三款「如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或裝置防護網、防護架或作適
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移列至第二款並調整文字,以含括一人作業
時亦需採用相關保護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